瑞典的医疗服务体制为三级管理:中央政府、省级管理委员会和市级管理委员会。他们在瑞典医疗福利体系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
中央政府的重要作用是通过法律和法令规定卫生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比如1982年制定的《卫生医疗服务法案》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个法案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优质和便利的医疗服务,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在尊重病人的意愿,并尽可能与病人协商治疗方案。其它方面法律包括医护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专业机密、病人档案和医疗专业资格等的规定。近年来具体规定有所减少,中央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从注重管理和组织转移到注重医疗服务的效果。
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医疗、社会保险和社会问题的发展。该部就新的立法问题为政府起草参考条例,为议会起草提案,并起草其他政府有关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和福利署则是政府在医疗服务、健康保护和社会服务领域的中心顾问和监督机构。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跟踪和评估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中央政府有关规定,并负责医疗服务的国家指导方针的制定。
瑞典卫生医疗技术评估委员会(SBU)也是政府机构,负责从医疗、社会和道德角度的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以促进医疗服务领域各种资源的最有效利用。SBU的研究成果将提供给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医疗部门,为其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按照卫生医疗服务法案的规定,瑞典20个省和哥特兰区负责提供本省区内的卫生医疗服务,并负责与教育、文化、公共交通和地区发展有关的问题。省区政府决定医疗服务的行政拨款分配和总体规划,同时拥有医院、健康中心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私有医疗机构可以与政府签订提供医疗服务合同。
尽管各省区的医疗机构在资金和管理方面相对独立,但是病人在医院出具转诊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到本辖区以外的医院就治。各省区之间医院和大学医院还通过签订协议进行专业护理、医学研究和医疗培训等合作,并协商制定主要专业护理项目的收费价格。另外,省区政府还通过省区政府联盟(Federation of County Council)开展国家级的卫生医疗领域的协作。
市政府负责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家庭护理;负责为因为缺少住房但需要超期住院的病人支付超期住院费;负责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生活安排、就业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