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中,医院初步拟诊老林为高血压病,医生给老林使用心痛定,同时含服静滴硝酸甘油。
一个小时后,老林神志不清,语言表达不清,耳朵有填塞感,仍然有呕吐现象,经神经内科会诊后,于6点20分送往神经内科。
初步诊断为3级高血压病极高危,被医院送进重症监护室,并继续治疗。2008年9月3日8点15分,老林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老林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近3万元。
老林死后,2009年9月,他的妻子和儿子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2010年4月16日,福建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老林血压波动时,用药不当,加剧了病情发展,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思明区法院认为,根据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院在对老林诊疗时,药物使用不当。而患者老林死亡的原因主要在于他本人原本就有“多年的高血压病史,并有脑梗塞病史,就诊时已经存在后循环供血不足”,但是,鉴定指出,医院药物使用不当加剧了老林病情发展,和他本身的疾病相结合,最终导致老林死亡的后果。
去年年底,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医院应承担40%的责任,赔偿人民币121111元,这些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等等。
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医院认为,老林医疗费中被医疗保险赔偿的部分7000多元,被告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没有实际发生,就不能视为损害。损害赔偿的原理为“填补原则”,被告老林没有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院的医疗费损害。因此,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应当从赔偿中排除。
患者家属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则反驳说,医保待遇是患者的权益,而该权益的取得是以他缴交社会保险费为前提。况且,医保报销是有限额的。因此患者医保报销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来看造成其利益的减损,医方对于该利益减损当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终审法官说,老林作为参保人员才享受医疗保险机构对统筹基金的支付。通常,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无论医疗费是医疗保险机构支付,还是个人支付,人民法院以当事人举证的正式医疗机构的法定发票为认定依据。因此,终审判决认定医院的赔偿不能扣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健雄也认为,医疗侵权赔偿责任与医保支付没有冲突,他说,这两者“可以兼得”,这是因为两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此外,职工享有医保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医保机构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扣减医保待遇会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职工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就医保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不同的。
黄健雄说,医保投保人是在尽了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才享有医保待遇的,医疗机构不能因为投保人享有了医疗社会保障而免责,医保支付部分不能冲抵侵权人的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