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了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按属地原则,我省辖区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在保险费率确定方面,《意见》提出,保险公司按照大数法则和“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的医疗风险状况,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同时,探索建立费率浮动机制。
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所缴纳的保险费,计入医疗机构成本,由医疗机构按年度统一缴纳。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意见》提出,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应根据医患任何一方的要求,按照《关于在全省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的规定,及时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调处。调解不成的,要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防止医疗纠纷矛盾的激化。
在保险理赔方面,《意见》提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在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各县(市、区)设分中心,公布接报案电话,主动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做到理赔与调解工作同步进行,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生效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