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不予再注册: (一)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未达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IV期临床试验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评价属于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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