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的宣布后,死而复生,见死不救,这是一个无法让人理智的事实。而这种见死不救为何频现?死者长已矣,活着的人不能不反思,不能不追问,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医院,或者更近一步说,这些随意下刀,而又见死不救的草菅人命是如何形成的。真不知道这样悲剧还会不会重演。
宣布死亡是医院根据病人的体征特征,不论是心跳死亡还是脑死亡都是借助于科学仪器,判定病人生命结束。而含山县平安医院在整个手术过程中,人员不到位,甚至连救急血库都没有,就不用奢求其整个手术的规范性和程序性。当然宣告死亡也许是一次误诊。但是其见死不救,就是赤裸裸的草菅人命。其实近年以来,以手术前签字、费用问题引发的见死不救也不在少数。当然类似于术前签字,有其依据性,但不论怎样,这些规定或是条款都不能成为见死不救的理由,原因不可不察。
很多人会把事情的根源认定为诸如“职业道德”、“霸王条款”、“市场经济”、“医疗改革”、等之类的原因,这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职业道德诚然是一大缺失,但是拿职业道德来自律是没有保证的。同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不得不考虑利益问题。尤其是在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的条件下,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医院都是千方百计的为自己免责,可以推定,平安医院的这起不作为就是既定死亡,不救即是为自己免责。但是如果这个借口成立,在那些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国家或是市场化运作的医院,是不是都频繁的上演着见死不救呢?然而,我们所知道的事实并非如此。
有据可循,在美、加、英、意、法、德、西等国,大都有一项公法即《紧急灾难施救法》,要求所有人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灾难时伸出援手,包括医疗界人士。同样,我国1999年开始施行的《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37条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医师,应当承担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在文本看来,虽然我们没有达到对所有人的约束,但是应该肯定其生命至上的理念,即在危急病人需要急救时,医院要及时实施急救,并不得拒绝救治。这是个多么美好的规定啊,可惜我们的医院往往说“不”,制度常常失守。即便是我们还有一句“救死扶伤”,可它在关键之际尤其在面临利益选择之际根本难以发挥作用。
法规俱在,有法不依就等同于没法。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这些文本,我们无不发现制度已经形同虚设,有关监管部门对此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无所知,当然有现实的制度困境的困扰,但是如果能监管细致,纠正及时,挽救悲剧并非不可能。
当前,医疗体制改革推动下的公立医院试点工作正在展开,这让民众看到了些许希望。但如何实现救死扶伤?怎么在病人危急关头实施最大努力的救治?这些依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就在这起事件中,还以院方赔付31万终结。在笔者看来,没有法律的惩处,这成为最大的败笔。
再多的金钱买不来生命重现。如果法律制度和惩处依旧缺失,医院的以财换命还会出现,民众的生命权依然轻飘。(星辰在线网友 杨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