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当然是在医疗机构头上加了一道“紧箍咒”,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这一招究竟能否在对医疗机构行为的约束上起到切实的成效,笔者仍抱谨慎的乐观。
其一,时下并非没有对于各医疗机构行为规范的监督部门,各级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中心、甚至各家医院的医政处实际上都有着类似的作风监督功能,而相应的惩处措施其实也都有章可循,而医疗机构的执业问题其实也并非隐蔽性很强,许多甚至是连患者都心知肚明,监管机构哪能不知?既不缺监管者,监管难度又不高,假如这些业已建立的监督机构和惩处措施不能奏效,仅靠“不良执业行为”的曝光恐怕也很难药到病除。
其二,此次曝光的“不良执业行为”,更多集中于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使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未按批准内容发医疗广告或者使用过期、被注销、撤销的医疗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等。应该说,这些问题当然要治,但是存在于时下医疗体系中的问题其实还不仅是无资格无执照独立行医,更加普遍而隐蔽,且最为公众诟病的“过度治疗”问题,恐怕同样应该纳入“不良执业行为”,并给予曝光才是。
其三,由卫生部门监督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固然是不无道理,但卫生部门既是公立医院的父母官,承担着发展当地的医疗卫生事业之责;又要身兼监管者的角色。既是教练,又当裁判,如此角色重复,要想做到公平公正恐怕绝非易事。而这样的监管在执行过程中渐渐落入以往的俗套,法不责众、有名无实,倒是极有可能。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曝光,当然大有必要。但是,仅有偶尔为之的曝光,其实还远远不够。唯有真正从医疗体制入手,改良医疗服务生态,让医疗服务更多地回归其本位而不是逐利化,“不良执业行为”才有望真正得到革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