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讯 一位孕妇出现早产症状,多次拨打医院的急救电话,却无人接听。后家属借车将孕妇送入该院产下婴儿,次日婴儿不幸死亡,其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昨日,记者由开封市中级法院获悉,此案经开封市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医院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去年5月4日,孕妇李庆娜出现早产症状,其家属拨打尉氏第二人民医院的急救电话,但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后李庆娜家属借车将其送往该医院。
住院后李庆娜生产一女,但由于新生儿早产、窒息,后转入尉氏县人民医院,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新生儿死亡原因为早产儿、极低出生体重儿。
李庆娜及其家属认为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向社会公布的急救电话未履行职责,诊疗过程不够细致严谨,病程记录不详细,与患者有效沟通不及时不到位,最终导致新生儿的死亡。
尉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原告李庆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10%的赔偿责任,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
原告李庆娜和被告尉氏县第二人民医院均不服判决并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