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开办药吕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药吕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4ac84856e2037e265017e7ff1db95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