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单位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非药学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部门审查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制剂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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