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处刘京敏副处长对此称,任何药品都有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个体差异,不同的人对同一种药品的不良反应表现可以有很大的差别。即使经过严格审批,检验合格的药品依旧能在一部分人身上产生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既不属于医疗事故,也不属于药品质量问题,因此长期以来,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都是处于被动地位。对于药品不良反应,医院和药厂都因没有责任而理直气壮地拒绝赔偿。刘京敏认为目前这种发生了不良反应只能患者认倒霉是不公平的,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据市药监局提供的一份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报告显示,全国住院病人中有10%至20%会发生不良反应,住院病人因药品不良反应死亡者有0.24%至2.9%,因药品不良反应而住院的病人占0.3%至5%。在如此多的不良反应现象下,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补偿机制迫在眉睫。据了解,随着社会的发展,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了专门的法规。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这类补偿制度,无药品不良反应认定程序和纠纷处理机制,更没有认定机构。记者从近日在本市举行的“中国药师周”上获悉,国家药监部门正研究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补偿机制,通过建立一种社会风险共担机制,尽量减少药品不良反应所带来的危害。如在发生大范围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及时使有关药品从市场上退出,并给予受伤害的患者以合理补偿。同时,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按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药品不良反应基金,用于受害者的救济、不良反应检测和相关研究事业的发展。
在目前缺少机制的情况下,如何减少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是大家应该关注的课题。刘京敏认为,首先人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任何一种药品都有不良反应,“是药三分毒”。既不能对药品的不良反应听之任之,也不能因药品会出现不良反应而否定其对多数个体的治疗效果。因此,在治疗疾病时,患者要尽可能地向医生提供自己完整的疾病信息,以便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处方,患者也得严格遵照医嘱用药。在自行购药时患者也要尽量了解说明书上关于禁忌症和副作用的提示,按照说明书服药。其次,医生、护士、病人、制药企业都要动员起来,一旦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立即上报。而且医生和护士都应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意识,在掌握药品毒副作用知识的同时尽量多了解发生不良反应的信息。药品企业方也应在宣传中加以规范。由于不少药品广告中很少出现禁忌症、不良反应的提示信息,却只一味地大肆宣传其适应证,甚至夸大其适用范围,误导了消费者。
药品能治病但也可能有有害的反应,我们常常把这种反应叫药品不良反应。我国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定义为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它不包括无意或故意超剂量用药引起的反应以及用药不当引起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