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应该毫无疑问,一种从非法渠道购入并能进入上海知名大医院、且给患者带来后果的假药,要想不引起人们的注意和社会关注,可以说恐怕是一件很难办得到的事情。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与执法机关就此发布事件信息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无疑是理所当然之事。不过就此政府消息,笔者对此假药事件还有两个未竟之疑,当然也可说是未竟之问;
首先对事件责任的疑问是,从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事件消息假药“瑞安肿瘤诊所从非法渠道购入,并直接销售给眼科病人,由病人带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过程中不难看出,瑞安肿瘤诊所在事件中是承担的是“销售”,而上海第一人民医院则是“治疗”。可以说,两家医疗单位在事件中应该是“合作”关系,而且从专业的角度看,显然,只要这两家单位及其专业人员只要能够遵守基本的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底线,想这起假药事件本是可以避免的。换句话也就是说,如果只有“销售”,没有“治疗”,事件应该就不会发生。反之亦然。可现在的结果却已证明,这两家医疗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并没能做到这一点。所以就此想问、同时也许会有包括笔者在内的公众想知道的是,虽然现在瑞安肿瘤诊所是被立案调查了,那上海第一人民医院应该对该假药事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其次对监管的疑问是,同样以这次假药事件发生来看,显然在当事人假药购入、销售、治疗的过程中,有关的药品监管部门都没有能在事前、事中环节中发现事件的违法性质,并予以制止。而相反恰恰却是在假药进入最后“治疗”阶段并出现损害后果时才得以发现。而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对此,不知有关的监管部门怎么想?反正至少在笔者看来,或许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有关监管部门对药品事前、事中监管责任的忽视,才是这次上海“眼药门”事件得以酿成的重要成因。因为其中道理很简单,如果上海的药品监管机制有效,并且能在事前、事中使监管责任真正到位,那就应该很难想象,这次假药事件的后果还能得以发生。所以就此一个疑问也自然而然地摆在了面前:在这次上海的“眼药门”事件面前:有关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的同时,是否也应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责任”?
所以以笔者之见,这次的上海“眼药门”事件显然应该还有两个未竟之疑:一是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治疗”之责,二是药品监管部门的失职之责。周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