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处方集》是以国家的名义和信用为医生提供的一部权威药典,体现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临床药物应用水平、维护患者权益方面的国家意志。《国家处方集》正式颁行之后,患者和公众可以从中学习一些基本的医疗知识,增加对医生用药的了解,医生的处方行为既要受到医疗行政部门的监管,也要受到医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少数医生动辄开“豪华处方”、过度用药的现象将得到遏制。与实行医药分离改革、切断医生与药品之间或明或暗的利益链条相比,《国家处方集》对遏制“豪华处方”虽然未必能有“釜底抽薪”之功用,但是其将起到的强力规范和约束作用是值得期待的。
与此同时,有人也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既然《国家处方集》提供了一部可以基本满足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及重大疑难杂症的权威药典,医生的工作是否就变得十分简单,只需在办公桌上放一部处方集,照着处方集的规定给患者开药就OK了呢?
问题显然不可能这样简单。医生的处方权是一种凝结了高度的知识素养和临床经验的专业权力,医生开具处方,建立在对患者病情进行诊断的基础之上,正确诊断患者的病情,往往比给患者开药需要更多的医学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医生给患者开处方的过程或许很简单,但之前给患者看病的过程一定很不简单。一个普通患者如果确知自己患了什么病,或许可以参考《国家处方集》估量自己适合吃什么药,但他如何才能确知自己患了什么病呢?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去医生那里寻求帮助。
一定意义上讲,“对症下药”可以由国家提供统一的药典依据,但如何“对症”却很难由国家提供统一的诊断依据。每个医生都要对自己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负责,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医生的处方权应当具有一定的自主判断和自由裁量的空间,即便面对同一个患者,不同的医生开具的处方也可能是不一样的。医生行使处方权出现的这种“个体差异”,无论从自然法逻辑还是从医学科学规律上看,都应当是可以理解和容忍的。
医生的处方权和《国家处方集》之间的关系,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案例指导制度之间的关系颇为类似。法律一方面规定法官享有独立审判权,法官需要对自己独立审判的案件负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又在探索规范和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指导性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畸轻畸重等司法弊端。有人担心,如果案例指导制度实现了法律适用标准的高度统一,法官判案就变成了机械引用“标准法条”的简单动作,法官就变成“自动售货机”了。这种担心其实是不必要的。正如医生开处方之前需要正确诊断患者的病情,法官引用法律裁判案件之前,也需要正确判断控辩双方的是非曲直,这往往需要更多的司法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自由裁量权永远必不可少,医生独立行使处方权并为此自由裁量、自负其责,也是不可或缺的。
法官不会因为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约束而变成“自动售货机”,医生也不会因为《国家处方集》的规范约束而变成“自动处方机”。随着《国家处方集》的全面推行,医生的处方权、国家药典的约束力、医疗行政部门的监管权以及患者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等权力与权利之间,如何在互动中达成合理的平衡,将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新挑战。尹大力(北京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