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行医人行医的必备要件,而且三者的关系层层递进,缺少任何一个环节行医都是对医疗卫生管理制度的触犯。笔者主张,应当将只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以牟利为目的行医,造成就医人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认定为非法行医罪。首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其次,非法行医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违反医疗卫生管理制度是一种故意,对造成就医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应该是一种过失或间接故意。第三,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对严重损害就医人健康和造成就医人死亡的,还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行为人在无医师执业证书、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操作,侵害了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刑法应当将此种行为作为非法行医罪来认定,科以相应刑罚,才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没有规定非法行医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但实践中对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以牟利为目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法行医罪的构成不以主观上具有牟利目的为要件。笔者认为,对于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江湖游医、江湖骗子非法行医,不论行为人是出于牟利的目的,还是出于其他目的,并不影响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但是对于有执业医师资格,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仅仅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人行医,能否完全认定非法行医罪,还应该结合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来认定。
1.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亲属、朋友、邻里之间的求助和帮助,偶尔行医,违规操作,造成就医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因行为人往往是出于人道主义,行医是为了救助,没有牟利的目的,没有非法行医的故意,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2.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违规操作,造成就医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因为行为人对医疗卫生管理制度的触犯是明知的、是故意的。此外,行为人在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诊疗机构,除了对医疗卫生管理制度的触犯外,行医的目的是为了牟利,往往存在医疗设备不齐全、设备简陋、医疗卫生条件差,甚至是医疗技术欠缺等问题,给就医人的生命健康带来重大隐患,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大于第一种情况,其行为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这种情况应与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江湖游医、江湖骗子非法行医的法定刑区别开来,科以相应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