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卫东不敢相信,即将痊愈出院的丈夫就这样离开了。全家人都感到有些蹊跷,他们感到最后的输液也许有问题。
汪勇家属要求值班护士将当日已注射的药品名抄下,并将26日已停药品名写出。在这份抄件上,显示汪勇在26日注射了灯盏花素和胞磷胆碱,并将具有控制出血作用的药物氨甲环酸停用,这在26日医院的收费清单上也得以证实。
在请教专业人士后,叶卫东彻底震惊了:灯盏花素具有扩张脑血管的作用,能降低脑血管阻力、增加脑血流量的功能。对于脑出血患者而言,灯盏花素无疑是“催命针”,是严禁使用的。而胞磷胆碱的使用禁忌中也明确要求对脑出血患者慎用。
在与医院的交涉中,叶卫东感到了强烈的恐惧,诸多事实不明,而院方态度却已经开始变得强硬冷漠,当天由护士证明开出的灯盏花素于汪勇死亡第二天,即27日被不明不白地“退药没有使用”了。
“如果不是药有问题,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叶卫东气愤地说。
无奈之下,叶卫东走上了医疗鉴定之路。然而在鹰潭医学会做的医疗鉴定让她更陷入气愤和困境中。医疗鉴定认为,在诊治过程中医方存在的欠缺有:没有动态复查、将病人从重症病房转出过早、胞磷胆碱用量略有不当,但上述欠缺与患者的转归无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对于催命针灯盏花素的使用,结论是“现有的病历资料没有使用过灯盏花素的依据。”
“这分明是避重就轻的袒护!”叶卫东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当晚她两次让值班护士写下当天用药,灯盏花素都赫然在目,现在怎么一下就没有了呢?
与许多医疗事故纠纷一样,江西省贵溪市这一医疗事故的症结,直指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回溯到1987年,我国第一部医疗事故处理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于当年6月29日颁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经历15年,最终形成了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
自有条例以来,医患纠纷的解决似乎找到了合理的法律依据。
然而,事与愿违的是,有关医疗投诉及医院与患者的纠纷并未因此减少,反而日趋增多。
这主要是基于这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始终被认为是缺陷重重,甚至制度设立的过程也饱含争议。
近几年来,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由于法律化程度不够,鉴定制度和结论难以让人信服,改革呼声日益增高。越来越多的人质疑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制。
虽几经调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仍沿袭了以前的一些做法:鉴定实行合议制而不是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不在鉴定结论上签名而只是盖公章;鉴定受理受地域的限制等。
根据条例规定,我国医疗事故法定鉴定机构是医学会,医学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主要由本地区各个医院的执业医生组成。虽然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但是这些专家之间,以及专家所属单位之间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瓜葛。有些专家甚至就是出现医疗纠纷医院的领导。这种人员结构很难使鉴定结论令人信服。“老子鉴定儿子”、“叔叔鉴定侄子”、“沾亲带故”、“官官相护”……这是社会上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流行说法。
按照统一规定,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实行集体负责制,而在鉴定过程中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鉴定结论作出以后,鉴定专家毋须在鉴定结论上签名,最后发出去的鉴定书只盖医疗事故鉴定专用章。这导致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在受到质疑时无人负责。
种种弊端的存在,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大大降低,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它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改革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呼声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