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显示,2009年,私营医疗机构已经占到医疗机构的30.06%,但床位数只占到总床位数的5.19%,非公立医疗机构仍然以小规模经营为主。清科研究中心近期发布的《2010年中国医疗服务行业投资研究报告》中的研究显示,尽管非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存在多年,但是在与公立医疗机构的竞争中,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多方面长期处于劣势:首先医疗保障方面,很多非公立医疗机构未被纳入医保体系,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向医保报销;其次人才方面,绝大部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参加职称评定,难以吸引正当年的优秀医疗专业人才,因此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人员结构多呈两头大的沙漏型—以刚毕业的年轻学生和公立医院退休人员为主;再次社会信任度方面,公众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职业道德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信任。因此非公立医疗机构尽管数量逐年上涨,但是在机构规模、患者资源以及医疗技术方面却难以与公立医疗机构抗衡。
然而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就医人群的需求在进一步分化。由消费水平、就医习惯等因素的差异而产生差异化的就医需求,目前的公立医院难以满足,这就为非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国务院医改办公室负责人就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意见发布答记者问时指出,58号文提出了6条措施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登记,分类管理。
二是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是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
四是鼓励社会资本规范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引导社会资本以多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革,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
五是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对外开放,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六是简化并规范外资办医的审批程序,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为了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58号文中还提出了一系列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按照经营性质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税收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等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或报销政策,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健全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和学术环境。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资格认定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给予支持,各地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当地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配备空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