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建立。2006年,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全国所有涉农的县(市、区)实现全部建制;2008年,全国所有县(市、区)基本都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过程中,各地普遍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了资金专款专用。
(二)多种方式帮助解决贫困群众的医疗负担。一是资助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二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难以自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三是通过临时救助,对医疗救助制度后获救助范围之外因患有大病仍难以自负基本医疗费用的给予临时性帮助;四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助、帮扶和医疗机构适当减免费用等多种渠道,帮助困难群众缓解医疗难问题。
(三)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在救助范围上,逐步由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体。在救助内容上,在坚持住院救助的同时,普遍开展了常见病的救助。在资金结算方面,积极探索,采取了“医前救助”、“医中救助”等方法,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间,方便了困难群众。在救助标准方面,进一步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比例,并对农村五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给予倾斜照顾。在资金结算方面,通过建立医疗救助与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医疗救助的信息化即时结算。
(四)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快速增加。2006-2008年,中央财政分别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14.3亿元、34亿元、50.4亿元;地方财政分别投入资金27亿元、38.5亿元、42.5亿元。由于资金投入的增加,城乡医疗救助人均筹资水平逐步提高,2006-2008年分别达到77亿元、105亿元、120亿元。
(五)医疗救助效果日益显现。2008年城乡医疗救助支出72.2亿元。全国城乡医疗救助总人次达到5787万,其中民政部直接施救1127万人次,资助参加新农合3746万人,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914万人。实践证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给数千万身处贫病交加困境的困难群众,送去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他们的关爱,逐渐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