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当庭指控:被告人田某违反高血压、糖尿病的治疗原则,使用胰岛素与葡萄糖静滴,致杨胜奎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死者杨胜奎的妻子杨光屏等3人当庭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的主张,请求法院判令田给予三原告29.4万多元的赔偿金。
检察机关宣读公诉书后,主审法官询问田某是否认罪,田某为自己作了些辩解,但还是认为自己有失误。
根据田某的认罪表现,法庭决定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免去了不必要的审理环节。
就是否愿意给予赔偿原告方29.4万多元的问题,田某当庭拒绝。
田某有罪是控辩双方均已认可的事实,但该不该给予刑事处罚成了双方辩论的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田某已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田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由于患方拒绝作尸检,患者死于“低血钾导致呼吸肌麻痹及恶性心律失常”的结论主要是根据有限的医院诊断记录得出的主观分析意见。在缺乏直接病理资料的情况下,用这样的证据来作为定罪处罚的关键性证据,对被告人田某来说是不公平的。
庭审接近尾声,法庭给田某最后陈述的机会。她当场向死者亲属表示道歉,希望法院给她一次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