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医院在此期间也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因患者家属认为甲医院的病历存在多处修改还有伪造,法院先进行了鉴定。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认为为该病历中有12处修改,家属签名笔迹“郭先生(死者丈夫)”是伪造的。在鉴定结论形成以后,法院委托太原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以病历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影响鉴定结论的形成为由,将医学鉴定的委托退回。
审判法院认为,甲医院提供的病历,经鉴定确认存在多处伪造,虽然医院自己说是涂改之处能够复原,但事实上,鉴定到底是参照涂改之前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还是参照涂改之后的病历作为鉴定依据,连鉴定部门都无法取舍,且两次委托太原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均被退回。原因就是甲医院对病历的涂改和伪造行为。
太原某医院的诊疗行为经太原市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下判,判决甲医院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家属43万元。
审判法官也谈了自己的看法:现在一些医院在病历书写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缺失,希望借本案能警示一些医护人员在工作中慎之又慎,严格按规定书写病历,严谨为患者诊治,以免在医患纠纷中承担不利后果。(来源:山西青年报;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