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昨天,家住新郑市梨河镇的83岁老太太毛水莲,一大早就在家人的搀扶下,赶到了巩义市人民法院,她要为自己做胆囊摘除手术后变成植物人的儿子刘大周讨说法。
上午9时10分,法庭正式开始庭审。毛水莲老人在儿媳妇的搀扶下,来到了法庭。她背有些驼,十分瘦弱,无助的眼神,不时流淌着泪水。她的四儿子刘明周和律师向法官陈述了事情经过。
2008年10月27日,原告刘大周因持续腹痛到新郑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患有胆结石,需进行胆囊摘除手术。2008年11月5日,该院对刘大周实施了全麻插管开放性手术。手术结束后,院方称“手术很成功”。下午1时20分,刘大周被推出手术室,人昏迷着,但帮助呼吸的口腔氧气插管却不知道什么时候被拔去。10分钟后,被送入病房的刘大周仍未苏醒,医护人员让家属多喊喊刘大周的名字,用手托病人的下巴,随后就离开了病房,只留下一名叫范芳芳的护士。范芳芳在为病人接上监护仪时,发现仪器上警示的血氧饱和度只有45%,而正常人应为99%以上。
刘明周说,刘大周在被推出手术室后,出现呼吸困难情况,且一直昏迷不醒。但这并没引起相关医护人员的重视,而是在病人家属提出异议时,让根本不具备护理常识的病人家属进行“呼喊名字”、“托下巴”护理,延误了宝贵的救治时机,使原告呼吸停止长达半个多小时,脑部严重缺血缺氧,导致其成为植物人状态!
依据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郑市人民医院的重大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
原告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新郑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99.98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的代理人认为,对于刘大周的病情,新郑市人民医院的诊断、处理是正确的、及时的。原告根据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正诚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来论述医院的过错,是不正确的。
被告方认为,正诚鉴定所不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格,所引用的鉴定标准,是具有法医精神病资格的人员才能做的。将原告定为一级伤残,属于超范围职业鉴定。该鉴定书中,送检材料虚假,未经指证,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受理时限不到6个月,不合法。医院已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认定后,再进行商议。
原告方当庭指出,既然医院说自己没有过错,为何事后向被告支付了31万余元的医疗费?
针对被告提出的正诚鉴定所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问题,法官当庭对当初为刘大周进行司法鉴定的两名鉴定人杜立新和王锡庆进行了询问。杜立新和王锡庆当庭出示了法医鉴定资格证书。
杜立新说,他原是河南省高级法院技术处的工作人员,是主任法医师,退休后到正诚鉴定所工作。正诚鉴定所具有合法的鉴定资格,他本人也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医鉴定资格证书。王锡庆退休前是省检察院的法医,也是具有合法鉴定资格证书的人。今年3月19日,该所受原告方委托后,及时与医院联系,希望院方配合听证。当时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说,医院只听法院的,其他机构的意见与该院无关,不愿配合听证。鉴定所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医院诊断书,在查阅相关资料后,认为手术本身没有问题,只是手术后出现了过失行为,造成病人处于植物人状态。杜立新认为,给病人做植物人状态的结论,是不需要6个月的时间限定的。
在法庭上,原告一一指出了医院提供的病历与当初他们复印的那份病历不一致的地方,认为重新修改过的病历和医嘱,严重与事实不符。
刘明周说,医院严重的医疗过错,对他们全家物质和精神上的伤害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更无法用数字来计算,是永远无法挽回的。刘明周代表家人,向被告讨要3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