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成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重要内容。
草案首先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意味着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
但实行过错责任时,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这一实际情况,草案中也有所考虑,并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同时,草案还明确了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专家说,医生履行告知义务是必须的,但医院经常会碰到抢救危急患者的情况,如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不在身边,这时要不要采取措施?甚至还会出现像“孕妇拒签事件”这样的特例,家属不同意实施手术,这时又怎么办?
针对这些情况,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专家指出,在规定医院可以采取措施抢救患者的同时,还应明确相关免责条款。
草案还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依照这一条款,哪怕是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患者请求赔偿时,医院也要先行赔付给患者,之后医院可再向生产者追偿。”
未获家属签字 医院冒险手术医生希望学生家长保持通讯畅通
讯 19日下午5时半左右,9岁的李家沱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晓(化名)在放学途中被人撞倒,造成左眼出血。接收李晓的市第七人民医院打电话通知家长签字进行手术时,却发现电话一个都不通。由于情况危急,院方不得不在没有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开展手术。
医院五官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医疗操作程序,必须要家属签字才能进行手术,但为了孩子不受到更大的伤害,在紧急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冒险进行手术。所幸手术取得成功。
该负责人说,我国曾多次出现因病人家属不签字导致病人死亡的案例,“我们不想出现这样的悲剧,更不想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希望家长一定要保持通信畅通,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几天前,“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宣判,大旗网、“北飞的候鸟”两家网站因公布网友“人肉搜索”出的个人家庭住址、手机号及个人照片等,被原告王菲以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告上法庭,并被判罚。
草案还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租借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草案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车主明知借车人没有驾照或喝酒了,仍然把车借给对方,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还规定,买卖拼装的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独生子家庭越来越多,家长对孩子看得越来越重。但能不能让学校承担孩子在校的所有责任呢?
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学生、高中生已有一定认知能力,所以对学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近几年来,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突出,特别是狗咬人的事件增多。
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饲养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是他人的过错导致动物伤人,饲养人也要承担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比如有人故意逗狗或打狗而被狗咬伤,这种情况下饲养人可以免责。
草案还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