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简某夫妇介绍,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小孩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多处过错。他们指出当时医院的心电监护仪坏了,病历中没有心电监护数据,致使院方未能及时发现小孩病情变化。还有医院的护理与医嘱不符;院方没有按照医嘱中的一级护理进行观察和诊治,整个晚上只测了一次体温,连小孩病情变化都未能察觉,而是在家属发现三小时后才进行处理,医院没有尽到医院的护理责任,让危重病人没有得到充分的监护。同时,家属认为医护人员的过失医疗行为,致使小孩病情恶化,在医院没有得到正确的治疗方案,导致了小孩的死亡。为此,小孩父母认为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多处不当,对医院提起诉讼并要求院方支付各种费用共计27万多元。
新余市妇幼保健院认为,其医护人员对病危的小孩进行了积极的处理,从小孩入院后立即输氧,到结合心电监护结果所采取的输氧和通气措施,再到采用抗炎、激素等,抢救及时,用药无误,治疗过程是合理的,更不构成医疗事故。
事故发生后,新余市医学会对这起医疗纠纷进行了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2009年4月,经江西省医学会组织的再次鉴定,专家认为:医院的诊断明确,但存在2项医疗过失行为。其一,新余市妇幼保健院在患儿入院有明显缺氧症状时,医方未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及时保持呼吸畅通;其二,患儿有Ⅲ度喉梗阻,多伴有高碳酸血症,使用CAPA不妥。医方以上医疗行为,违反了儿科诊疗规范、常规,与患儿的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所以专家组一致认为,该起医疗事故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起病例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于患者入院已经病危,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在这次医疗事故中痛失爱儿,医院存在失职和过错,家属认为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将医院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医院赔偿死亡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等共计27.57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