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检查报告单》影像学意见:双侧小脑出血灶,并破入到双侧脑室、第三脑室、第四脑室内。被告医院告知已没有救治的必要。患者出院诊断:1、冠心病 PCI术后 不稳定型心绞痛;2、高血压3级 很高危;3、高脂血症;4、脑出血。患者于2011年8月1日凌晨两点死亡。
原告牛巧联从丈夫郭某入院后一直陪护丈夫不曾离开。7月30日十点半左右持续到下午四点半左右,患者一直处于高血压状态。护士测压数据显示10:40分160/90mmHg,15:40分170/90mmHg。患者不断地喊头疼,且多次呕吐。原告见护士给予止疼止吐药未有好转,开始怀疑是否患者出现脑出血征兆,之前医生给患者服用、静滴了多种抗凝、扩冠药物,会引起出血风险。原告急忙将情况告知护士要求做脑部CT。护士不予理会,告知没有儿女签字是不能做CT的,加上现在护工下班了,没有人抬上CT室,拒绝原告的要求。原告又去找医生,但被告知中午时间医生不在。原告牛巧联只得打电话通知儿女前来医院。但是患者在下午三点半时就开始昏睡了。
等到儿子女儿来到医院已经是下午四点半了。待送患者至CT室的门口时,患者出现呼吸停顿现象。医护人员这时才慌张了,急忙进行抢救。
最终患者因双侧小脑出血灶并破入到双侧脑室、第三脑室、第四脑室内,医生告知没有救治的必要。
据原告称,医护人员冷漠、极其不负责的态度令患者亲属悲愤,他们质问医护人员为何不采取有效的降压措施而让患者一直处于高压状态,为何不及时行脑部CT确诊病情,为何从患者发病长达6个小时无一名医师前来检查?
据原告称,对于他们的质问,医院作出口头回应:医护人员已给患者郭某采取降压止吐措施;对于未对患者行脑部CT是因为患者妻子不同意签字,故而导致无法完成该项检查,医院已经尽力抢救了。
医院希望患者亲属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医院是否有过错,如果有,医院一定会负起该负的责任。
原告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置程序确定医院是否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