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父母将医治他的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夜间拒绝使用彩超,错误使用杜冷丁以及抢救措施失误等,是导致张凯未能得到及时救治的原因,从而向医院索赔35万余元。但院方认为,医院救治措施没错,晚上没使用彩超,是按医院惯例而来。
昨日,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争辩激烈。成都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张凯病情转化快等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对该病危险性估计不足,救治措施力度不够,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今年3月9日,张凯坐公交车上班时,胸口被背的笔记本电脑撞了一下,他并没有在意,仍然正常上了一天的班。据张凯的家人讲,当时张凯所在的保险公司正要提拔他做经理,因此张凯工作特别努力,直到当天下班后,感到左胸部疼痛加重,张凯才在家人的陪同下去了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
当晚,医院先后对张凯做了两次胸部CT检查,最后一次CT报告诊断提示:“(张凯)左心室增大与前相似,不排除外室壁瘤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院方下了《病危通知书》后,将张凯转入内科进行一级护理。
病情记载表明,当晚23点50分,张凯告诉护士胸疼明显,难以忍受,于是护士对其注射了50毫克杜冷丁止痛。在家人的陪护下,张凯在病床上躺了一夜,期间没有医生对其进一步检查。直到次日上午九点,医院才对张凯做了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张凯的心脏已有一条宽约6毫米的口子,并在向心脏外渗漏血液。
在开了近两个半小时的会诊会后,院方开始对张凯进行了抢救,但张凯还是在12点48分被宣布临床死亡。
因不满医院在救治张凯过程中的种种行为,张凯的父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成都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为,张凯病例临床罕见,病情转化快,死亡率极高,是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对该病的危险性估计不足,采取救治措施力度不够,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该鉴定报告认定张凯的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张凯父母认为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再次向省医学会申请鉴定,但省医学会采纳了院方新的证据后作出了医院不承担责任的结论。
由于无法与医院就赔偿达成一致,张凯的父母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提出了总额35万余元的赔偿请求。张凯的众多亲戚朋友出席了昨日的庭审。
原告在诉状中称,经过当晚第二次CT检查后,值班医生告诉家属,CT片看不清楚,只有彩超检查才能看清,但以医院晚上不能使用彩超为由拒绝进一步检查。法庭上,院方代表表示,医院晚上确实不能使用彩超,并说“其他医院都一样,这是医院的惯例”。
原告方认为,正是由于张凯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检查,没能及时进行开胸抢救,并且医院还使用镇疼药,掩盖了张凯病情加重的迹象。次日,张凯病情得到确认后,院方不及时手术抢救,而是开了两个多小时的会后才使用“胸外心脏按压”抢救,属于抢救措施不当。但院方同样称,使用镇疼药和开会诊会都符合惯例。
44号病床的张凯用69号床的药?
“张凯到死都一直呆在44号病床上,但医院开的药单却是69号床的,难道张凯一直都在用别人的药?”法庭上,张凯的家属情绪激动地指责院方。院方代表则表示,69号病床是一个虚拟的床号,是为了方便结账使用的,也是各医院的惯例。为此,审判长要求院方庭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以证明被告的确不存在69号病床。
对于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原告方并不认可,认为医院不仅伪造了张凯抢救的记录,而且报告中有多处家属签名是伪造的。“那个医生只是按压张凯的心脏,根本没有采取其他的抢救措施。”张凯家属所指的“伪造部分”,是指医院声称采取了“穿刺引流”的抢救。抢救医生当庭表示因抢救过程紧张,一开始并没有记录,是后补的。
由于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调解,审判长当即宣布休庭。 曹晓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