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这是卫生部昨天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从3月1日实施的内容之一。(2月5日人民网)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出台,是对2002年卫生部曾经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办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此举与时俱进,十分必要。但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代为病人签订知情书一条。
长期以来,患者不在知情书上签字,医疗救治就不能正常进行,这已是一个铁律。正是这种僵化的规定,致使很多“危、急”患者因无人签字得不到及时抢救治疗而耽误抢救最佳时机,鲜活的生命眼睁睁的消逝。曾有媒体报道:一产妇因没有爱人的签字,医生迟迟不敢动手术,而使产妇惨死在等待的手术台上。
如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这一规定体现了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圣神职责的医疗机构的本位回归,《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实施是对生命的敬畏和珍视,是在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理当做出的本能反映,是关键时刻为挽救生命能采取果断措施保障,是对患者的生命安全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坚实后盾,折射出人性化关爱,打破了患者或其亲属不签字不予救治的惯例。新规中代为病人签知情书一条,正面地向僵化教条的死规定说不,是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尊重,符合了人道主义精神。
诚然,医院代为病人签字,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和风险。历史上每一条新规的出台,无不经历实践的长期检验和逐步完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也不例外。医疗机构如何在完善职责的同时规避风险同样需要法制的及时跟进。但无论如何,这一新规代表着社会的进步,是医疗改革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也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可喜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