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婚缺乏了解,于2009年开始分居。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现年42岁的徐先生在起诉书中如此陈述结婚的事实和离婚的理由,短短几行字,看不出有什么特别之处。但通过庭审,法官才得知,他们离婚的背后有着诸的无奈。
庭审时,被告段女士(41岁)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她告知法官,她于2009年6月被确诊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不能生育,并出示了诊断证明。听到这里,在场的人均大吃一惊,从段女士当天的精神状态上一点都看不出来她有精神上的问题,而且,她当时表现得那样平静,而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一起参加庭审的母亲和妹妹,反倒是一脸的惆怅和悲伤。
当法官问道:“还能一起生活吗?”段女士赶紧回答说:“不能,我这病是绝症……”
经法庭调查,夫妻二人均是江苏省人,段女士和母亲、妹妹一起居住在北京,而徐先生住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两人长期分居。二人婚后购买了一套位于连云港市的房子,还有2万元的存款。
当法官问到财产怎么分割时,段女士抢先说:“我不想要。”徐先生紧接着说:“都给她。”
法官问徐先生:“那你住哪啊?”徐先生说,他住朋友家或者租房子住。段女士笑了笑说:“何必呢?我不需要钱,我的医药费可以报销。”
法官又问段女士母亲的意见。老人满脸忧伤地说:“我这么大岁了,等我死了,女儿怎么办?”听到这,段女士的妹妹忍不住默默地流下了眼泪。作为段女士监护人的老人表示接受徐先生的赠与。
徐先生又说:“房子归她,存款也归她,我还借了4万,一共6万元都给她,这4万元的债务我自己承担。她看病跟她妹妹也借了不少钱。”
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二人离婚,段女士的母亲代表段女士接受了那套房产和徐先生给予的生活帮助费6万元。
既然双方在财产上没有争议,又都同意离婚,为何不协议离婚,反而要到法院起诉呢?庭后,记者从法官处了解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双方或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时,登记机关是不予受理的,只能起诉到法院。 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