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采取借条、收条和现金支付,容易导致事实查明难、认定难,给债权人带来风险。
由于当事人自身素质限制,很多借据存在过于简单、书写不规范、文义含糊、叙述不清、错漏涂改多等情况。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还要花大量精力、财力去进行笔迹鉴定。
目前,越来越多的借款合同以格式化的形式出现,对借款金额、期限及担保人都有明确约定,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但在利息约定方面“花样百出”。
宾阳县法院对此做了分类:一是在借条中有的有约定借款利息,有的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二是有的分不清借款利息与逾期利息、违约金与逾期利息之间的区别;三是对还款期限与支付利息期限的约定非常模糊。
许多当事人对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概念不理解,甚至出现借条与起诉状的诉请产生冲突的情况。
法院还发现,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案件表现出“隐形高利贷”的特征,债权人采取分段计算本金、分段计算利息、分别出具借条等方式将借款复利计算“合法化”。
一些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与其支付的借款数额差距很大,多采取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试图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非法超额利息收入。
一些出借方凭借自己所处的优势地位,要求对方在事先拟好的借条上签字,合同以远高于实际出借本金的形式签订,而且出借的一般都是现金。通过以合法形式将高额利率包含在本金之中以规避利率过高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