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企业的破产案件中,银行都作为企业的最大债权人出现。徐建新介绍:“在债权人会议中,银行债权人对涉及债权人表决的事项很少投同意票,一般以投反对票或者弃权居多。”
“破产重整程序中涉及债权人表决的事项不少,其中最重要的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债权人进行分组表决,银行债权人通常都是最大债权人,却由于各种原因很少投同意票。实践中法院对强制批准程序的适用特别谨慎,因此重整计划表决通过难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影响了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银行人士介绍,在企业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金融债权受偿率不高。“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授偿。破产财产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企业职工债权、社保税款等各种费用以后,才对涉有抵押的担保股东贷款进行授偿,并且是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的。另外,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已经采取保全措施要予以解除。执行措施要终止,这对已经申请诉讼保全,并查封冻结的有效资产的银行非常不利,银行缺乏解除付偿申请的动力,这是第一点困难。”
“第二点是付偿程序时间较长。因为付偿案件涉及到债权金额大,债权任务多,案情复杂。案情审理周期很长,造成银行不良贷款收回速度缓慢。我们这里有好几个案件,都是破产以后案件审理很慢。
第三点是企业‘假破产’,想拖延时间,假破产真逃债。有些企业动用了各种手段,以资不抵债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借此拖延债务清偿时间。这样因为破产立案以后,企业就把利息暂停了。”
现实的例子是,作为中城集团的最大债权人,建设银行有关人士表示:“中诚集团破产清偿过程是比较漫长的。到现在我们没有清偿,也没有钱分,这个事情没结束,债权的分配还没有完成。时间已经过去了很长时间,所以对我们的清偿,时间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徐建新认为,银行债权人行使表决权遭遇体制障碍。目前银行内部管理上缺乏破产应对机制,即地方分行没有同意通过重整计划的权限,审批权限在总行,上报程序过于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