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罗军一直未还钱。无奈,2016年1月18日,李莎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罗军偿还该笔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40,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李莎要求罗军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李莎要求罗军支付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
然而对此,罗军不服,并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罗军认为,李莎支付其购买金饰的价款是恋人间的赠与行为,他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欠条的,其之所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也是顾及昔日男女朋友之情。罗军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近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罗军主张李莎为其支付的38,000元款项系双方基于恋人关系而产生的赠与行为,但并无证据表明李莎曾有赠与之意思表示,相反,罗军向李莎出具“欠条”对于该笔欠款进行了确认,并在二审当庭表示愿意偿还该笔欠款,只是由于目前经济拮据,无法一次性偿还,申请对该笔欠款进行分期偿还。罗军的上述行为,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并无赠与合意。
此外,罗军在出具“欠条”之日至李莎2016年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相距8个月零16天,在此期间,罗军并未因受胁迫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向法院提交受到胁迫的相关证据,反而在出具“欠条”后多次与李莎通过短信方式协商还款事宜,故罗军主张其系受胁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罗军所出具的“欠条”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故此,法院审理认为,罗军为购买金项链向李莎借款,事后,罗军为李莎出具了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欠条合法有效。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