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银行的转账记录,能证明对方借款了吗?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彭女士只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借款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近日,衡阳市民彭女士向雁峰区法院起诉称,2015年8月20日,她的好友唐女士通过电话向她提出借款3万元的请求,当时承诺两个月后还款。因为两人是多年的好友,出于信任,彭女士当天就通过银行转账3万元至唐某账户,事后也没有要求唐女士出具借条。
两个月很快过去了,彭女士多次向唐女士催要,但唐女士拒绝还款,所以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唐女士还借款3万元。
而唐女士在法庭辩称:转账3万元是事实,但不是借款。而是彭女士通过她介绍向一家家具店定做一套家具的钱。当时三方商定彭女士先将货款支付给唐女士,待对收到的家具满意后,再通知唐女士将货款支付给家具店老板,有家具店老板的书面证言为证。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彭女士持有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唐女士转账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借款。本案银行转账款项的性质不明确,故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对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合理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事实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被告唐女士的辩称构成合理抗辩,原告彭女士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的事实,仅仅认为双方对借贷关系存有口头约定,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驳回彭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