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该条规定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抵押人虽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其转让权受到了限制: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物,但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抵押权消灭,转让有效。需要强调三点:
(1)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是不得“转让”(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抵押物,但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
(2)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有权提出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以消灭抵押权(因受让人属于对债务的履行具有法律上厉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故受让人提出代为清偿时,债务人不得提出异议,债权人不得拒绝。因为享有涤除权)受让人行使涤除权清偿债务的,就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了。
(3)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构成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善意受让人可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