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般手卫生设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用流动水洗手,医院的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 (二)用于洗手的肥皂或者皂液应当置于洁净的容器内,容器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使用的固体肥皂应保持干燥; (三)配备洗手后的干手物品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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