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2008年3月,甲公司将其办公楼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同年10月,工程施工至总量70%时,因资金紧张,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将该工程以62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抵销应付乙公司的工程款后,乙公司还需向甲公司支付转让款1800万元。双方约定乙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款。
工程竣工后,乙公司将该楼整体出售给丙公司,约定丙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款。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催款,乙公司均称因丙公司尚欠乙公司售楼款,故无钱付给甲公司。但乙公司却一直未向法院起诉丙公司索要售楼款。甲公司可否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所欠的1800万元?
◆律师解答: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公司可以以丙公司为被告、乙公司为第三人向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诉讼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庞娟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运用自身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独到的析案见解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成功办理大量疑难案件,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任。客户至上、严格保密,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是该律师始终坚持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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