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取代其债权人地位自行追索债务的权利。简言之,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消债务人的行为。撤消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这里,首先要明确“怠于行使“的意思。“怠于行使”表现为既不履行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怠于行使权利,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权利”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在这里,是否“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问,债权人是否曾经以其他方式催告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与否,亦不过问。《合同法解释》的这种规定,为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确立了一种客观而明确的标准,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以种种借口否认怠于行使的事实,从而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从理论上讲,代位权的行使,有因法律特别规定或因代位权性质或债权性质而受限制而不得行使的情形。包括:第一,对债务人的期待权不能行使代位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债权。债务人的期待权或取得权利的权能如对要约的承诺,均不能代位行使。第二,对债务人的专属权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债务人以人格、精神利益为基础的权利,如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上权利不能代位行使。第三,对法律禁止扣押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如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救济金、抚恤金等的请求权。第四,禁止让与的权利不得代位行使。如前所述,代位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现有的财产权即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对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并无代位权。这些权利,往往是与债务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相关的债权,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不可分离,故对这些债权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