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元,此外还有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裕通公司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信用合作社仅获执行款人民币3,294,000元。2002年12月12日,我院就裕通公司在另案中被查封的万邦中心大厦第22、23、25、26共四层房产,委托上海华星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被告上海瑞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想公司”)参加拍卖,并以人民币4,600万元成交。然而,瑞想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2003年11月24日,上述房产经法院委托再次拍卖,拍卖价款仅为人民币2300万元。信用合作社主张,瑞想公司的违约行为削弱了裕通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加了其实现债权的风险,且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裕通公司亦未行使要求瑞想公司补足两次拍卖价款差额的权利,对信用合作社造成了损害,故诉请判令瑞想公司偿付信用合作社人民币22,543,624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13,20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9,080,4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33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3,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