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当事人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称谓分别为: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简单些说,代位权诉讼是指这样一种情况:乙欠甲钱,丙欠乙钱。丙已经应该向乙还钱,但是乙却不向丙要钱,也不向甲还钱。于是,甲可以向丙要求给钱。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次债务人。
代位权纠纷,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到两个债的法律关系,并涉及到双重抗辩,无论是法律关系,还是诉讼程序,均是一种复杂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