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代位权诉讼中?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缺乏理论上的根据。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不存在债务人对该诉讼标的的独立请求权问题,因此债务人并不具备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管是债权人胜诉还是次债务人胜诉,该裁判结果都与债务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吻合。当然,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通常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的具体形态上有所不同,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并不是必然支持一方,反对另外一方,故其是具有独特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