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了代位权的这些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对不定期债的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问题了,因为这些背景将会给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定期的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在规定有代位权制度的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并不相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与诉权,专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除外。”这就表明在法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完全等同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不以债权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为前提,因此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定期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债务人同等的法律地位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而日本民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日民第423条第(二)项规定:“债权人在其债权(笔者注:这里的‘其债权’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笔者注:指代位权)。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
这就表明日本法中对于未届至履行期的(包括不定期的)债权,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为原则,而在确有必要行使,否则将导致债权不能保全或保全困难时,需要经裁判所(就是法院)许可,才得行使。而台湾民法则“以债务人陷于迟延为要件(笔者注:也就是说债务必须届至履行期,否则无受领和履行的迟延可言),故在期限不确定及无期限之债权,须经催告后始得行使。”
以上内容就是为整理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条件”的相关内容,同时还介绍了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和诉讼程序的内容,从上文内容可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的途径来实现,且要满足法定的条件,走法定的程序。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又没办法私下解决时,可以咨询在线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