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债权人对债务存在有效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主张撤销权的人对债务人必须享有有效债权,如果并不享有债权,或者虽有债权,但该债权无效或者已经消灭,自然不能行使撤销权;其次,该债权一般须为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的债权,虽不限于金钱债权,但须以财产权为标的的债权,所以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不可行使撤销权,但若该债权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时,则可以主张行使撤销权;再次,该债权须为债务人为法律行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债权,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在债务人所为法律行为之后才成立的债权,很难说受到了其前债务人行为的损害;最后,可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不必已届清偿期,这是法国和日本的通说,而德国法明文规定须有履行期届至,从我国合同立法的过程看,从学者的《建议草案》,到《试拟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直到现行《合同法》都没有要求履行期届满才可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权不同于代位权,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消极损害债权的行为,除保存行为外,债权人应在履行期届满方可行使代位权,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的行为,若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等到债权期限届满时,将无法补救
一般而言以下债权原则上不发生撤销权:
(1)租赁权。由于租赁权的物权化,所以在租赁物交付以后,出租人将其所有权让与第三人或者设定担保,那么租赁权对于受让人仍然存在,并不影响承租人租赁权的实现,所以租赁权不发生撤销权。
(2)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附有完全的特别担保,足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时,例如抵押物、质物、留置物,足以抵偿债权,或者保证人有足够的资力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无须行使撤销权。 [2]只有在相反情况下,特别担保不完全时,才发生债权人撤销权。
(3)附停止条件债权。这类债权的效力是否发生取决于条件是否成就,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所以原则上此类债权人不享有撤销权,但对于那些债权发生可能甚大的,特别是附法定条件的债权,可以有撤销权。例如,连带保证人中之一人,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的求偿权,虽应在自己清偿了主债后才可行使,但是在自己尚未清偿期间,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以损害求偿权为目的所为的行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3]以免该连带保证人在将来清偿了主债务后,其求偿权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