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负债水平高。我国企业的高负债率,决定了我国必需重视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问题。有关资料说明这样1个事实:多年来,在所有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债权人的出资额远大于投资人的出资额。债权人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债权人为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资源,甚至远远超过了股东;债权人承担的公司风险,与股东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债权人构成了现代公司的主要参与者,是有“份”无“名”的“无名英雄”。这是现代公司发展中客观存在的事实。
(2)尽管股权分置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但在我国的大多数股份制企业中,还普遍存在着“国有股”1股独大的现象,而且流通性差,股权集中。这种“国有股”1股独大、非流通、股权集中,直接造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干预任命,通过公开市场收购股票以并购公司变得非常困难或者说不可能,这就使得我国处于萌芽状态的外部职业经理人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对企业经理人构成的压力大大降低甚至消失。加上第1大股东“国有股”的缺位,债权治理又被排斥,外部市场对公司的监控非常软弱,导致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为所欲为,肆意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3)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使得债权人无法对所贷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债权人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仅强调贷款的独立性,更加关心借出资金的安全性。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使得债权人很难透彻了解经营者对其借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现实中就有不少国有企业利用改制上市,“关、停、并、转”等方式大肆逃废其对银行的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