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2007年6月12日,也就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持欠条应约到被告家中取款时,该欠条是在被告付清赔偿款后撕毁还是未付款撕毁。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证据的完整性、举证责任的承担与转移、“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并结合庭审中双方所做陈述、涉案金额、日常生活经验及正常思维逻辑等来综合分析认定,特别要结合相应的证据来佐证。原告徐x诉称,2006年10月21日9时许,被告驾车将原告撞伤,交警部门调解,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563.7元,并由被告于2007年1月22日向原告出具相同金额欠条,其后原告向被告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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