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本市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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