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如何在竞争激烈及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到不失去客户又能保证货款回笼安全,这个问题确实困扰着多数企业,就此问题,本律师认为企业有必要建立“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制度,以确实有效地避免无谓的损失。对于一单业务,从洽谈到签约、履行,各个环节都须审慎,依法依章办事,否则,若急于做成业务,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加以了解,在未收到对方款项或收到对方部份预付款后,便急于发货,待到货款收不回来,再去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若遇到“合同骗子”,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本律师认为预防是防范货款风险最重要环节,事后再去救火是最下策,本律师在此着重就这个问题并结合相关略谈几项法律措施:
A、注意对方业务人员的签约资格,是否有相应的授权。
B、注意对方资信情况,着重了解公司性质,注册资金或从其他与其合作过的客户了解情况等,以清楚对方履行能力,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以便核对。
C、注意了解对方的银行帐号、所在地点及公司规模等基本实际情况,以防空头公司。
D、有时签订金额巨大的合同,必要时可请律师对该公司作预先资信调查。
2、签约
A、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法有效,自身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体现。
B、注意合同违约条款的签订,简单举例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通过这样的约定,如果对方无法支付货款,卖方就可及时行使货物所有权,请求返还货物,以免有更大损失。
2)此外可通过违约罚则,即逾期付款时间越长,要承担更高的违约金,督促对方尽快支付货款。
3)尽量约定本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管辖法院,避免纠纷发生时要到外地打官司,多花财力又恐地方保护主义。
C、建立合同层递报批,审核制,重大合同聘请律师或由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审核。
D、建立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合同的跟踪、总结,也为今后的诉讼工作打好基础,否则若需诉讼,连最基本的合同证据都没有,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等有关证据的规定,证据是否充分、及时提交给法院对案件的成败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