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如何在竞争激烈及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做到不失去客户又能保证货款回笼安全,这个问题确实困扰着多数企业,就此问题,本律师认为企业有必要建立“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制度,以确实有效地避免无谓的损失。对于一单业务,从洽谈到签约、履行,各个环节都须审慎,依法依章办事,否则,若急于做成业务,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加以了解,在未收到对方款项或收到对方部份预付款后,便急于发货,待到货款收不回来,再去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若遇到“合同骗子”,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所以本律师认为预防是防范货款风险最重要环节,事后再去救火是最下策,本律师在此着重就这个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略谈几项法律措施:
A、注意对方业务人员的签约资格,是否有相应的授权。
B、注意对方资信情况,着重了解公司性质,注册资金或从其他与其合作过的客户了解情况等,以清楚对方履行能力,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以便核对。
C、注意了解对方的银行帐号、所在地点及公司规模等基本实际情况,以防空头公司。
D、有时签订金额巨大的合同,必要时可请律师对该公司作预先资信调查。
2、签约
A、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合法有效,自身合法利益是否得到体现。
B、注意合同违约条款的签订,简单举例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通过这样的约定,如果对方无法支付货款,卖方就可及时行使货物所有权,请求返还货物,以免有更大损失。
2)此外可通过违约罚则,即逾期付款时间越长,要承担更高的违约金,督促对方尽快支付货款。
3)尽量约定本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纠纷管辖法院,避免纠纷发生时要到外地打官司,多花财力又恐地方保护主义。
C、建立合同层递报批,审核制,重大合同聘请律师或由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审核。
D、建立合同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合同的跟踪、总结,也为今后的诉讼工作打好基础,否则若需诉讼,连最基本的合同证据都没有,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等有关证据的规定,证据是否充分、及时提交给法院对案件的成败有重大影响)
二、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就可免除自身交货义务,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若是分期付款,如果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