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因长期亏损被效益较好的 B 公司兼并, A 公司原债权债务由 B 公司承担。 A 公司被兼并前曾过欠 C 厂数万元加工费未还,该双方签有还款协议,并约定发生纠纷由 C 厂所在地法院裁决。 C 厂遂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 B 公司,要求 B 工司偿付 A 公司所欠款项。 B 公司则以 C 厂与 A 公司之间的约定管辖对其无约束力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该双方的管辖约定协议能否约束第三方?实体意义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兼并后的企业承担,但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能否也由兼并后的企业承继?
[ 意见分歧 ]
对本案管辖权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A 公司因被 B 公司兼并,其债权债务应由 B 公司承担, A 公司与债权人 C 厂的管辖约定对 B 公司也同样具有约束力,故 B 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 A 公司曾被 B 公司兼并,其债权债务应由 B 公司承担。但该债务是 B 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另一法律关系。故 A 公司与 C 厂约定管辖的条款对 B 公司无拘束力,故 B 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由移送 B 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