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案适用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领导。医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组织专家组,指定定点医院。专家组成员由临床(含中医、传染)、护理、医院感染、药学、疾病预防控制和实验室等专业人员组成。疾控管理部门要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供应、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组织相关机构收集、报告抗病毒治疗信息工作。
(三)建立省、市、县三级艾滋病医疗卫生机构救治体系。各级定点医院负责收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抗病毒治疗政策和减免费用规定,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四)艾滋病抗病毒的治疗任务主要由定点医院承担。各设区市于2012年9月31日前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在治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达到20人以上的县(市、区)应于2012年9月31日前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名单附后),少于20人的县(市、区)的在治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暂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对合并机会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做好医院感染控制、职业暴露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