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王先生的遗产继承人儿子小王、母亲叶老太和谢女士一起作为被告出席了庭审。
原告张先生认为,本案的被告谢女士与王先生是夫妻关系,在王先生向其借款时谢女士与王先生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该款是被谢女士与王先生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开支,因此,该笔借款是谢女士与王先生的共同债务,虽然王先生已经去世,但该笔债务并未消失,谢女士需承担还款义务,同时,作为王先生的遗产继承人,被告小王、叶老太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王先生债务的义务。
被告谢女士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王先生的个人债务,和她没有任何关系,应由已经去世的王先生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小王同样认为,该笔借款应由已经去世的王先生来还,既然王先生已经去世,则该笔借款已无需归还,同时表示不放弃对王先生遗产的继承。被告叶老太认为本案和她无关,并当庭表示放弃对王先生遗产的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谢女士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张先生偿还该10万元借款,被告小王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