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音人应提出话题或者提出质疑问题,以便引导、促使被录音人自己说出事实真相。录音者坚持少说话让被录者多说话。被录者沉默并不表示视为其承认。有些人录音时滔滔不绝,而被录音者却一言不发,这样的录音没有多大价值。
(二)录音过程不要有间断,不要因为被录音者说别的事情与案情无关就暂时停录,否则会被对方和法院认为录音有剪辑的嫌疑而否定该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导致对录音者被动不利。需要提醒录音者的是,为了便于法院审判人员清晰的、明确的掌握录音内容,以便更有力的支持录音者的诉讼主张,录音者务必要将录音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录音证据一同提交人民法院。
(三)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来讲,录音应尽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谈话的录音真实性最强,作为证据的价值也最大。
(四)谈话过程中务必要交代出谈话时间以及谈话者各方身份。
(五)如果自己手上存有对事实有所证明的相关证据,在谈话时应注意将谈话内容与手上证据的内容予以印证。
(六)切记谈话的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这将导致该录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