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案执行到后期,对执行款项的兑现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之一,该系列案应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债务。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意见之二,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三车队资不抵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以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公平受偿,使债务人的债务在其财产范围内一次性免责。其理由是: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法人,必须适用破产程序来处理其债务问题,达到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目的。《执行规定》第89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意见之三,实行按比例的参与分配。其理由:根据《执行规定》第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及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出租汽车公司三车队都没有被撤销、注销,但这两个企业经过执行评估拍卖后,实际已陷入歇业状况,因此可适用该条执行,进行参与分配。
其焦点和核心问题:是适用《执行规定》第96条,还是适用第88、89条规定。
1.如果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大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将得不到实现。
2.如果适用《执行规定》第89条,在执行实践中困难多多,主要有:
困难之一,企业的清算程序提起困难。现实中要提起清算的企业往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其股东或主管部门往往不会主动清算,而且这类企业法人也往往存在经营不规范等原因,执行法院或主管机关均难组织相关人员审计或清算。
困难之二,企业破产涉及到国家经济和政策问题,不能仅仅以抽象的观察方法一概而论,执行案件中除法律外还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策,考虑社会稳定,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困难之三,案件中涉及众多债权人,其中有一部份债权人属个人,大多是下岗职工和一些老人,有的下岗职工因为这一案件已造成家庭破裂,有的老人因这一案件已一病不起,上访的比比皆是,如果适用《执行规定》89条,那么大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将难以实现,特别是那些下岗职工和老人,将会给社会增加更大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