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决定书》认定,某市旧城改造办“拒不协助划拨被执行人某市建筑机械化施工公司在你单位的工程款叁拾万元”。《罚款决定书》适用法律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他财产的”,“可以予以罚款”。-按此规定,罚款的前提条件是拒不协助执行,且满足此条件的,也不一定非要罚款不可(是否应处以罚款以及罚款多少应和当事人的过错相称)。
虽然某区法院在其《罚款决定书》中,有认定某市旧城改造办“拒不协助划拨”之用语,但该用语明显失当。按前述,某市旧城改造办将30万元直接发放给民工,一是在遵守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二是出于民工围堵某市旧城改造办办公场所的无奈(当时围堵民工的数量在二至三百人之间),并且,某市旧城改造办已将相关情况告知某区法院。
另应说明,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某市旧城改造办的行为均无过错。因此,即便假定某区法院认定某市旧城改造办“拒不协助划拨”系真实,某市旧城改造办也不应该被罚款。(现某区法院按最高限额对某市旧城改造办罚款,似乎是出于某种被冒犯的感觉。这应是一种误会,因某市旧城改造办无意于此,详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