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出口单位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第十五条 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下列资料: (一)药品出口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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